| 商务项目 | 商务要求 |
| 一、供应商资格要求 | 1.1 乙方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,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: (1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(提供营业执照等法人证明文件); (2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(提供近1年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); (3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(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); (4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(提供书面声明及相关设备、团队能力证明材料); (5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(提供书面声明函); (6)竞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承接的同类项目业绩(注: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,提供合同复印件关键页且须包括: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、合同项目名称、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及其他信息。) (7)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税收违法黑名单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(提供信用中国、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截图)。 |
| 二、报价要求 | 2.1 报价货币为人民币,报价为含税全包价,包含但不限于物料制作费、材料费、设计费、运输费、安装费、人工费、税费、管理费、质保期服务费等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,采购人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。 2.2 乙方须按本项目采购清单分项报价,明确各单项单价、合价及总价,报价清单须加盖单位公章,作为响应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。 2.3 为确保廊带建设贴合花溪民族交融特色、符合户外阵地建设规范、满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政治要求。报价供应商需在项目截止报价之前联系采购人进行现场勘察,详细了解花溪区廊带规划点位地形地貌、建筑基底、管线分布、周边环境、民族文化资源、现有宣传阵地现状,精准核定建设边界、施工条件、展陈适配性,并在报价时上传有采购方确认的现场勘察证明。 2.4 所有物料必须严格符合采购清单要求,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、环保标准及安全生产规范,且提供物料的检测报告。 2.5 本项目预算控制价以采购人官方发布为准,乙方报价超过预算控制价的,视为无效报价。 |
| 三、履约要求 | 3.1 履约期限: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项目内容的制作、安装、调试、验收并交付使用(具体工期可与采购人协商确定),版面设计需满足采购人要求。 3.2 交付地点:采购人指定的贵阳市花溪区各项目点位(龙井村、青岩镇政府路口、贵惠大道路口、作战指挥所、青岩古镇、农夫果园、九眼桥等)。 3.3 交付标准: (1)所有物料的规格、材质、工艺、数量必须严格符合采购清单要求,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、环保标准及安全生产规范; (2)所有宣传内容必须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求,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意识形态管理规定,画面、文字须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制作安装; (3)安装施工须符合国家建筑施工、户外设施安装相关规范,做好安全防护,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、废弃物须自行清理清运,恢复场地原貌; (4)全部项目完成后,须向采购人提交完整的交付资料,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格证、检测报告、施工图纸、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。 |
| 四、验收要求 | 4.1 本项目分阶段验收或整体验收,乙方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后,须向采购人提交验收申请,采购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。 4.2 验收标准:严格按照采购清单、合同约定、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环保规范执行,验收时须核对物料的规格、材质、数量、工艺、安装质量等全部内容,同时核查宣传内容的合规性。 4.3 验收不合格的,乙方须在采购人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,整改后重新验收;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,采购人有权拒收,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。 4.4 验收合格的,双方签署验收合格确认书,验收确认书作为付款的必备依据。 |
| 五、付款方式 | 5.1 本项目付款方式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,具体如下: 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政采云平台管理规则执行付款,全程无预付款、无中期进度款支付。 乙方完成全部履约工作后,须配合采购人完成履约验收、资料移交、财政结算审核,待结算审核流程办结,乙方提供全额合规增值税发票后,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合同全部审定款项,由于是财政进行结算审核,具体付款时间不明,响应报价供应商不得催促项目款项,报价供应商需做不催足款项承诺函资料上传。 5.2 乙方须确保开票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合规,因发票问题导致的付款延误,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。 |
| 六、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| 6.1 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不少于1年,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;其中电气类、光源类产品质保期不少于2年,五金结构类产品质保期不少于3年。 6.2 质保期内,因产品质量、施工工艺、材质缺陷等原因导致的损坏、故障,乙方须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,48小时内到场免费维修、更换,确保正常使用;无法现场修复的,须提供备用产品,直至修复完成。 6.3 质保期内,乙方须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巡检维护,每季度不少于1次,做好巡检记录,确保设施完好、运行正常。 6.4 质保期后,乙方须提供终身维修服务,仅收取合理的成本费用,不得收取管理费、人工费等额外费用。 |
| 七、违约责任 | 7.1 乙方逾期交付的,每逾期1日历天,按合同总额的0.5‰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;逾期超过15日历天的,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,乙方须赔偿采购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。 7.2 乙方提供的产品、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、采购清单要求或国家相关标准的,采购人有权拒收、解除合同,乙方须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,支付合同总额30%的违约金,并赔偿采购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。 7.3 乙方擅自转包、违法分包本项目的,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,乙方须支付合同总额30%的违约金,并赔偿采购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。 7.4 乙方未按售后服务要求提供质保、维修服务的,每次按合同总额的1‰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;累计超过3次的,采购人有权扣除全部质保金,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。 |
| 八、知识产权与保密要求 | 8.1 本项目交付的所有产品、设计方案、宣传内容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,乙方仅享有署名权,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,乙方不得擅自使用、复制、传播或转让给第三方。 8.2 乙方须确保提供的产品、设计方案、宣传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等合法权益,如产生相关纠纷,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。 8.3 乙方须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接触到的采购人相关信息、项目资料严格保密,不得泄露、传播给任何第三方,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。 |
| 九、其他要求 | 9.1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,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、安全生产规范,做好施工安全、人员安全防护,如发生安全事故、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等,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全部费用。 9.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项目无法履行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处理。 9.3 本项目相关的询价公告、响应文件、中标通知书、合同、补充协议等均为本项目的组成部分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 9.4 本项目发生争议的,双方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9.5 本项目未未尽事宜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 |